民爆進出口管理辦法9月實施
2012-04-25 11:41 來源: 作者:
4月17日從工業和信息化部獲悉,工信部、公安部、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布了《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辦法》,該《辦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將民用爆炸物品界定為“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辦法》規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口用于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出口其銷售許可證核定品種范圍內的民用爆炸物品。《辦法》還規定了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的申請材料和受理程序。《辦法》同時提出,硝酸銨的進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硝酸銨的出口由工信部委托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
為了保證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管理制度得到落實,《辦法》第15條至第18條針對未經批準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向公安機關備案、非法轉讓進出口審批單、進出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辦法》還明確,工信部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的審批;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境內運輸的安全監督管理;海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口環節的管理。